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,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,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,巩固国防,抵御侵略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,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、场地和设备: (一)指挥机关、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、作战工程; (二)军用机场、港口、码头; (三)营区、训练场、试验场; (四)军用洞库、仓库; (五)军用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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